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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处分与团纪执行贯通衔接工作办法(试行)

2026-04-12

第一条 为了做好校纪处分与团纪执行贯通衔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团组织关系在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团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纪处分是指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校内承担牵头学生纪律处分工作的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学生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学校团组织通报学生基本信息,由团组织负责查证其是否具有团员身份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经核实所涉学生是团员的,要及时向团组织通报违反校纪的事实和处分意见。

第五条 团组织在团纪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团员涉嫌违反校纪行为,应及时通报校内承担牵头学生纪律处分工作的机构,并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团组织发现学生团员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团组织关系隶属,以书面形式逐级向具有执纪权限的团组织报告,由其按规定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二级院系团组织发现学生团员涉嫌违反校纪需要予以处分的,向院系报告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具有执纪权限的团组织报告。

第七条 建立团纪与校纪处分衔接联动机制。对于既应当给予校纪处分,又应当给予团纪处分的,应当同时宣布或送达处分决定。无法实现同步的,校纪处分应当先宣布或送达。

第八条 团组织收到通报时,已经对学生团员的违规违纪主要事实作出校纪处分决定的,可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九条 经办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防止相关信息外泄和负面炒作。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团纪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基层团委拟作出的处分决定须报同级党委同意,决定生效后须报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会同教育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26年1月27日印发